一、适用范围
本指南适用于赠送、交换、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申请和办理。
二、项目信息
项目名称:赠送、交换、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审批。
??? 审批类别:行政许可
??? 项目编码:58002
三、办理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第十七条:“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,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。档案复制件的交换、转让和出卖,按照国家规定办理。”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》第十七条:“……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、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、进行国际文化交流,以及适应经济建设、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,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,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、交换、出卖档案的复制件。”
四、受理机构
??? 国家档案局馆室司。
五、决定机构
??? 国家档案局。
六、审批数量
无数量限制。
七、办事条件
申请单位应为合法的档案保管单位。
涉及的档案应为国家所有档案,属向社会开放范围,档案复制件的赠送、交换、出卖行为不泄露国家秘密,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民隐私。
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,做出同意批复。
八、申请材料
?
材料名称 |
材料形式 |
材料详细要求 |
必要性及描述 |
行政许可申请书 |
原件 |
格式见附表 |
必要 |
申请单位介绍信 |
原件 |
A4纸 |
必要 |
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 |
原件 |
A4纸 |
必要 |
需赠送、交换、出卖的档案目录及复制件 |
复印件(必要时需提供档案原件) |
? |
必要 |
?
九、申请接收
(一)接收方式
1. 信函/窗口接收:
接收部门:国家档案局馆室司综合档案馆处
接收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1号
邮编:100032
联系电话:010-66182727
2. 网络接收:
国家档案局档案行政审批事项申报系统
(二)办公时间
法定工作日8:00—11:30,13:30—17:00
十、办理基本流程 ?
十一、办理方式
??? 申请单位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,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,向国家档案局提交申请;由国家档案局馆室司综合档案馆馆处负责接收申请,予以受理,出具受理通知书,材料不齐全或不予受理的,及时告知申请单位;由馆室司综合馆处对材料进行审核,对于赠送、交换、出卖复制件的档案所有权、属性、价值、保密要求等无法直接判定的,涉及政治、经济、外交等重要问题且无法直接判定后续影响的,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审,提出初步审批建议,报司局领导审批;做出审批决定后,通知申请单位。
十二、审批时限
??? 20个工作日内办结。
十三、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
不收费。???
十四、结果送达
? ??作出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后,在5个工作日内,通过电话通知申请单位,并通过现场领取、邮寄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。
十五、咨询途径
1. 信函/窗口咨询:
?? 接收部门:国家档案局馆室司综合档案馆处
?? 联系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1号
?????? 邮编:100032
2. 电话咨询:010-66182727
十六、监督和投诉渠道
由国家档案局法规司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。申请人如对审批结果和服务工作有意见,可通过窗口、信函、电话等方式进行投诉。
1.信函/窗口投诉:
投诉部门:国家档案局法规司
联系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1号
邮政编码:100032
2.电话投诉:
联系电话:(010)66182722
十七、办公地址和时间
办公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1号国家档案局
办公时间:法定工作日8:00—11:30,13:30—17:00
乘车路线:地铁4号线灵境胡同站B口出站北行300米;公交车缸瓦市站下车
十八、公开查询
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,可通过电话(010-66182727)或网络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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